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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宝日希勒金源煤矿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宝日希勒金源煤矿,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宝日希勒金源煤矿,住所地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法定代表人鲁国强,职务矿长。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梁和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宝日希勒金源煤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海君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佟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满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