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晏友政等诉晏敬忠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香,晏某政,晏某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文某香,女。原告晏某政,男。被告晏某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香、晏某政诉被告晏某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政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晏某政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慧人民陪审员 李洪珍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