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士雨与赵继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雨,赵继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427号原告李士雨,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振,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继泗,居民。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原告李士雨诉被告赵继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士雨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士雨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戴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