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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廷华与张云龙程道荣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廷华,张云龙,程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309号申请人杨廷华,男,1985年10月21日生,彝族,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张云龙,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程道荣,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云重庆市垫江县人。申请人杨廷华依据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云龙、程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7日受理,被执行人张云龙、程道荣应付给申请人借款242945.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程道荣下落不明,未查到张云龙、程道荣有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张云龙互有三角债权、债务上千万元,现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3月8日向申请人发出回告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期满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本案暂时不能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3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杨明跃审判员  罗朝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和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