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财保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荣成市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潭村林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潭村林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财保15号之二申请人荣成市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潭村林家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荣成市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潭村林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荣成市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潭村林家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潭村林家村村民委员会存款至42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东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