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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付友、赵彦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付友,赵彦平,王银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47号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YC8E。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腾达,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付友。被告赵彦平,系被告赵付友配偶。被告王银锤。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付友、赵彦平、王银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付友、赵彦平、王银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付友、赵彦平、王银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巧兰代理审判员  李勇才人民陪审员  杨红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