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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田景全与郑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景全,郑国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8民初72号原告田景全,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田景臣(系田景全弟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田景石(系田景全弟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郑国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崔志刚,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田景全与被告郑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景全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景臣、田景石、被告郑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景全诉称:郑国强所养的一百多只羊多次进入田景全家承包地啃吃杏树,已将六亩杏树啃死70%。现请求郑国强赔偿承包地上杏树损失人民币60000元整(依据平房镇征地补偿标准,每亩杏树补偿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郑国强辩称:2015年8月的一天,郑国强放羊时有两只羊跑到田景全种植的杏树地,当时田景全报了警;平房镇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认为没有造成杏树损坏,也不是治安案件,让双方自行协商。郑国强向田景全明确表示,今后放羊时不再从田景全种植的杏树地旁经过了,但田景全向郑国强索要5000元。郑国强认为这是在讹人,恰巧有一个村民路过此地,顺手拔起一棵死树说,“你这树根都烂没了与人家有什么关系,还要5000元钱”。田景全也没再说什么,郑国强认为此事也就了结了。郑国强认为,田景全种植的杏树是为了征地时获得更多的补偿款,没有按传统方式或科学种植,所以成活率很低;并不是郑国强的羊群所造成。羊根本就不吃杏树,只吃草、干树叶。羊没有能力去啃杏树,就算吃了点树叶也绝不会造成杏树死亡。杏树死亡,是田景全自己种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与郑国强无关。因田景全种植不成功的杏树,很难得到更多征地补偿款,为此将这一风险转嫁给了郑国强。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田景全的诉讼请求。原告田景全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意在证明:田景全对涉案杏树具有所有权。经庭审质证,郑国强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并没有写明种植的是杏树。证据二、照片(4张)。意在证明:羊啃完树之后的后果。经庭审质证,郑国强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照片上看不出来羊啃得痕迹。证据三、佟某某、刘某甲书面证言。意在证明:证人亲眼看见郑国强的羊进入树地啃树。经庭审质证,郑国强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两份证明出自一个人之手写的。被告郑国强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证人刘某乙证言。意在证明:郑国强实际放羊人并没有将羊群放入田景全所种植的杏树地。证人刘某乙证实称:郑国强雇佣刘某乙给其放羊,其正常(平时)就在草甸子放羊。刘某乙经允许在一户姓王的人家树地里放羊,其中两只病羊不吃不喝跑到旁边一块树地,被田景石抓住了。因为这两只羊有病要死了的,所以被抓住了。就那两只羊,也就是那一次到过旁边的树地。经庭审质证,田景全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所述两只病羊不属实,而是一群羊,并且羊不止一次进地。郑国强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本院对田景全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证据二中的照片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证据三,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予采信。对郑国强举示的证人证言酌情采信。经审理查明:田景全主张其于2012年种植了6亩4000棵杏树(株距40厘米);截止2015年7月,估算成活率为90%。2015年8月13日,郑国强的羊群进入其种植的杏树地,将杏树啃死了70%。2015年9月,前景全发现杏树死了70%,“树枝都干了,完全枯死了”。郑国强对田景全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郑国强认为田景全种植的杏树是为了征地时获得更多的补偿款,并没有按传统方式或科学种植,所以成活率很低;杏树死亡,是田景全自己种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并不是郑国强的羊群所造成,与郑国强无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田景全主张其杏树死亡系郑国强的羊啃吃造成的,但未举示证据证实涉案杏树被郑国强的羊啃吃的事实、涉案杏树死亡棵数、死亡原因及其与羊啃吃的因果关系、涉案杏树具体损失等情况;经本院释明后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其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景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田景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立立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沈大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