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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昌政与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政,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第596号原告:李昌政,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48305-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县拾万镇协丰村。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龚显君,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政诉被告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政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昌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政撤回对被告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昌政负担。审判员  周学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