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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志海与吴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海,吴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1252号原告:李志海,男,194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方成云,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正国,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海诉被告吴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海撤回对被告吴正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志海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泽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