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志海与吴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海,吴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1252号原告:李志海,男,194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方成云,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正国,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海诉被告吴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海撤回对被告吴正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志海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泽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