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封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封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137号原告季某某。被告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封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为1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