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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被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6年2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彭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蒋汉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