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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长岭县XX民委员会、褚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长岭县XX委会,褚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02号原告张XX,男。被告长岭县XX委会。负责人尹XX,村支部书记。被告褚XX,男。原告张XX与被告长岭县XX民委员会、褚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父亲张XX去世,2014年被告XX委会因为原告父亲去世,为原告家更换直补折。2015年��告发现自家直补折直补款被他人支取,原告找到三团乡财政所,被告知原告家直补折被村文书褚XX拿走,原告找到褚XX,被告褚XX否认支取原告家直补款,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2014年和2015年直补款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家直补款被他人秘密支取,该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该案不属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记员林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