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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创艺坊五金制品厂与江门市蓬江区隆太五金加工制品厂、隆家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创艺坊五金制品厂,江门市蓬江区隆太五金加工制品厂,隆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创艺坊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人:崔光黑,该厂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隆太五金加工制品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人:隆家英,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隆家英,男,壮族,住:广西靖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创艺坊五金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隆太五金加工制品厂、隆家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中法知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兑现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2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梁伟宁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