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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金秋红诉徐秀林、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秋红,徐秀林,王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金秋红,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双辽市。被执行人,徐秀林,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职工,双辽市人。被执行人,王海艳,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双辽市。金秋红诉徐秀林、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双郊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秀林、王海燕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金秋红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徐秀林、王海艳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秋红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2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树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