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5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龙凤花与吴仲茂、吴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凤花,吴仲茂,吴观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65号原告龙凤花,女,仫佬族。被告人吴仲茂,男,仫佬族。被告吴观勇,男,仫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凤花诉被告吴仲茂、吴观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凤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凤花以原告与被告吴仲茂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凤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9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龙凤花负担。审判员 黄天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业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