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崔某某、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秋,崔友,崔连福,李昇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46号原告:李金秋,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被告:崔友,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崔连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李昇东,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秋与被告崔友、崔连福、李昇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靖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