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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金福申请执行大庆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福,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胡金福,男,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被执行人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林甸县西门外。法定代表人宋建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胡金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胡金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大庆四合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凡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