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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俊英与高付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英,高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63号申请人张俊英。被申请人高付忠。申请人张俊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付忠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付忠2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耿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