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俊英与高付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英,高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63号申请人张俊英。被申请人高付忠。申请人张俊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付忠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付忠2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耿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