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徐风鸣与姜维杰、刘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风鸣,姜维杰,刘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397-2号原告徐风鸣。被告姜维杰。被告刘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风鸣与被告姜维杰、刘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风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共计4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