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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徐风鸣与姜维杰、刘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风鸣,姜维杰,刘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397-2号原告徐风鸣。被告姜维杰。被告刘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风鸣与被告姜维杰、刘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风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共计4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