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482号之一原告朱某甲,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开封市禹王台区三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某乙,男,1991年6月9日出生。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或扣押被告朱某乙所有的豫b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朱某甲提供担保的朱某丙名下的豫b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