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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桂新与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王金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新,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王金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新,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负责人:王培海,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金江,现住吉林省安图县。上诉人王桂新因与被上诉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宝马村村委会”)及原审第三人王金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桂新在一审中诉称:王桂新在宝马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了耕地,并在土地台帐上分别标为后大地荞麦地12号、北林子荞麦地1号,之后交由王金江代耕。由于历史原因,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宝马村未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仍延续第一轮承包合同。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2013年之前,王桂新对宝马村后大地荞麦地12号地2.4亩、北林子荞麦地1号地0.9亩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宝马村村委会在一审中辩称:涉案的土地已被征收,王桂新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而非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因此王桂新的起诉不符合法律对于确认之诉的规定,而且本案亦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宝马村未侵犯王桂新的利益,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王金江在一审中述称:涉案土地是王桂新的地,王桂新同意由我耕种,土地征收的时候,因为王桂新户口不在村里,就由我签的字。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桂新原系宝马村村民,根据宝马村1989年的土地台帐记载,宝马村后大地荞麦地12号地2.4亩、北林子荞麦地1号地0.9亩系王桂新名下耕地,后交由王金江代耕。因多种原因,王桂新未与宝马村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2013年涉案土地被征收,2015年8月,宝马村出具证明,说明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王桂新所有。现王桂新诉讼至法院,要求确认2013年之前王桂新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认为:王桂新未与宝马村村委会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条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尚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不应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王桂新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桂新。宣判后,王桂新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虽然与村委会没有签订二轮承包合同,但已实际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不能单凭是否签订二轮承包合同,还应当综合考虑对土地的使用、管理、控制以及土地台帐等记录情况。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判,指令审理。王桂新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6年3月18日孙安国出具的证明、2002年土地台账一份、2002年12月王培学经办的退地情况说明。证明王桂新实际取得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宝马村村委会质证称不清楚当时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王桂新与宝马村村委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并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现王桂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宝马村村委会就诉争土地形成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但宝马村村委会对此一直予以否认。双方之间就诉争土地第二轮发包关系发生争议,该争议属发包方与承包户之间就第二轮土地发包问题引发的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通过民事案件予以裁判,一审裁定驳回王桂新的起诉并无不当。王桂新可与宝马村村委会就诉争土地第二轮发包问题协商后,再行主张其他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全智光审判员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车世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