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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桂媚与陈玉燕、李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媚,陈玉燕,李治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894号原告:李桂媚。被告:陈玉燕。被告:李治斌。原告李桂媚与被告陈玉燕、李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9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止为人民币1282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治斌、陈玉燕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玉燕与被告李治斌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28日,被告陈玉燕结欠原告李桂媚借款本金95万元,并由其出具领款收据一份交原告收存,该领款收据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5万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陈玉燕在领款收据领款人处签字。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玉燕至今未予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燕、李治斌应共同偿付原告李桂媚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被告陈玉燕、李治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蔡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