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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477号原告:吴某。被告:钱某。委托代理人:沈炳松,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