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477号原告:吴某。被告:钱某。委托代理人:沈炳松,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