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红伟与高新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伟,高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3执18号申请执行人:陈红伟,男,生于1972年2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高新霞,女,生于1979年4月24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高新霞名下的位于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路住房一套。并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新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新霞于2016年2月26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新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高新霞名下位于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路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红营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江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