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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西庭艺外国语培训学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庭艺外国语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10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刘德宁,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南宁市××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潘银翠,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科副科长。被执行人广西庭艺外国语培训学校,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毛中杰。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人社监理字(2015)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于2015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广西庭艺外国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庭艺外国语学校)作出南人社监理字(2015)8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庭艺外国语学校未足额支付梁励等10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58145.9元,其中拖欠梁励7461.14元、赵晓丹5120元、陆艳珍25655.06元、杨芳妮4567.4元、陈梦青12**元、黄敏4697.3元、赵巧1000元、杨珊6735.1元、王菲菲572元、杨杏1057.9元,庭艺外国语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庭艺外国语学校依法支付上述梁励等10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58145.9元。限庭艺外国语学校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支付上述梁励等10名劳动者的工资,并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社局。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认为,南人社监理字(2015)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庭艺外国语学校逾期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经催告,该校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执行南人社监理字(2015)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由被执行人支付梁励工资7461.14元、陆艳珍工资25655.06元、杨芳妮工资4567.4元、黄敏工资4697.3元、杨珊工资6735.1元(原行政处理文书中赵晓丹、陈梦青、赵巧、王菲菲、杨杏的工资已由被执行人支付完毕);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南人社监理字(2015)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2、《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3、《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执;4、《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执;5、杨杏、赵晓丹、王菲菲、陈梦青、赵巧分别出具的《声明》及收条;6、庭艺外国语学校出具的《执行情况报告》、《申辩意见》、《授权委托书》及邓卓锋的律师证;7、庭艺外国语学校的陈述申辩笔录;8、庭艺外国语学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9、《调查询问通知书》;10、庭艺外国语学校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卢瑞贤的居民身份证;11、《广西庭艺外国语培训学校工资支付情况自查报告》;12、庭艺外国语学校的2014年各项欠款统计表、2013年7月-12月员工留存绩效明细表、2014年1月-6月员工留存绩效明细表、2014年1月-6月老师留存绩效明细表、2014年7月-11月员工留存绩效明细表、2014年7月-11月老师留存绩效明细表、欠发工资人员已发工资明细表(2014年)、欠发工资人员应发工资明细表(2014年)、社保明细表、利润表、2014年经营情况表、2013-2014年员工名册、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员工工资表、各月份已发放工资明细表;13、庭艺外国语学校老师管理手册(试行);14、毛中杰的居民身份证;15、《简要说明》;16、《2014年招生方案》、《承包合作协议》、收据;17、《致全体离职人员的一封信》;18、《2014年广西庭艺外国语培训学校专职员工名册》、全职员工转兼职申请表、《离职通知书》、原始凭证贴签、《工资给付协议》;19、《劳动合同》;20、杨芳妮的居民身份证;21、陆艳珍的《投诉登记表》及投诉材料;22、杨芳妮的《投诉登记表》及投诉材料;23、梁励的《投诉登记表》及投诉材料;24、黄敏的《投诉登记表》及投诉材料;25、杨珊的投诉信及投诉材料;26、对陆艳珍、梁励、黄敏、杨珊、杨芳妮、卢瑞贤、毛中杰的询问笔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作出的南人社监理字(2015)8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庭艺外国语学校未完全履行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南人社监理字(2015)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庭艺外国语培训学校支付梁励工资7461.14元、陆艳珍工资25655.06元、杨芳妮工资4567.4元、黄敏工资4697.3元、杨珊工资6735.1元的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 莹审 判 员  田 波人民陪审员  陈凤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