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执字第61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与马庆生、林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马庆生,林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武执字第614之一号申请人焦作瑞丰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庆生,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回族,新乡市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玻璃新街18号附3号。被执行人林胜利,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道口镇十道里65号。上列双方买卖合同欠款一案,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焦民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9年10月26日进入执行程序。为了使该案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庆生位于新乡市宏力大道西段西王村南头一排三号的房地产(证号:新房私字第27078号)、查封被执行人马庆生位于新乡市玻璃新街18号附3号的房地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中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有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