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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钮有存与四川省盛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有存,四川省盛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588号原告钮有存,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曹礼洪,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鹏,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盛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钮有存与被告四川省盛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盛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盛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有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钮有存负担。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