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259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已在民政部门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