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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259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已在民政部门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