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煜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俊海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煜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黄俊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煜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经济开发区凤飞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邵群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俊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上诉人江苏煜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俊海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雨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江苏煜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煜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煜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玉文审 判 员 袁奕炜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