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克占与李四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占,李四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占,农民。被执行人李四群,农民。张克占与李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8)安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安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