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成某抢劫罪2016刑初26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伟,户籍住址广东省连州市。2015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伟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18时40分,被告人成伟至本市天河区长湴北街附近,见被害人卢某独自一人手拿一个钱包外出购物回来时,便尾随其至长湴北街×号门口,乘被害人卢某开锁之机,从后抢走被害人卢某手中的钱包1个(内有价值人民币2754元的iphone6手机1部及人民币约100元)。2015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成伟至本市天河区长湴东街三巷附近,见被害人韦某手拿挎包独自一人途经该处时,成伟便尾随其后至长湴东街七巷×号门口,乘被害人韦某开锁之机将被害人推入铁门内后伸手抢其手上的挎包,遭到被害人韦某的反抗,成伟随即使用暴力和恐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韦某挎包内的价值人民币1809元的iphone5S手机1部及人民币300多元。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成伟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成伟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成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成伟至广州市天河区长湴东街三巷附近,见被害人韦某手拿挎包独自一人途经该处时,成伟便尾随其后至长湴东街七巷×号门口,乘被害人韦某开门之机将被害人推入铁门内后伸手抢其手上的挎包,遭到被害人韦某的反抗,成伟随即捂住韦某的嘴巴、掐住韦某的脖子并恐吓韦某,后抢走韦某挎包内的价值人民币1809元的iphone5S手机1部及人民币300多元。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成伟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赃款赃物未缴回。另查明,2015年11月19日18时40分,被告人成伟至广州市天河区长湴北街附近,见被害人卢某独自一人手拿一个钱包外出购物回来时,便尾随其至长湴北街×号门口,乘被害人卢某开锁之机,从后抢走被害人卢某手中的钱包1个(内有价值人民币2754元的iphone6手机1部及人民币约100元)。案发后,上述iphone6手机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卢某,赃款未缴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韦某、卢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光盘,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前科材料,户籍材料,以及被告人成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第一宗指控事实。经查,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成伟趁被害人卢某开门之机抢走被害人手里的钱包,被害人卢某未受伤。虽然被告人成伟公然夺取被害人卢某的财物,但未对被害人卢某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该宗抢夺的犯罪数额并未达到法定“数额较大”标准,故被告人实施的该宗抢夺行为亦不构成抢夺罪。对公诉机关的该节指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成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成伟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君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刘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