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金文因存款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175号申请人陈金文,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人朱勤,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人朱晓静,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人朱晓冰,女,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周雪丽,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朱勤、朱晓静、朱晓冰共同委托。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陈金文、朱勤、朱晓静、朱晓冰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金文、朱勤、朱晓静、朱晓冰因存款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朱良义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的存款本息,归甲方陈金文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