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惠庭与韩萍萍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惠庭,韩萍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57号原告金惠庭,男,194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贵林,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萍萍,女,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晨宁,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金惠庭诉被告韩萍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金惠庭诉被告韩萍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尹志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佳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