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民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希国与赵喜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希国,赵喜东,赵希平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希国,男,50岁。委托代理人路滨,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喜东,男,52岁。原审被告赵希平,男,47岁。上诉人赵希国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希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喜东、原审被告赵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上诉人赵希国已交纳),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立丽审 判 员 刘兆宇代理审判员 朱玉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