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9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数恒刃具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数恒刃具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301号原告上海数恒刃具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方军。委托代理人周进,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东(LIDONG)。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数恒刃具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数恒刃具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以经法院调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数恒刃具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明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