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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谭雪群与梁衍盈、陈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雪群,梁衍盈,陈秀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162号原告谭雪群,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0049。委托代理人邓少艺,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代理人徐维汉,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梁衍盈,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6013。被告陈秀美,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6061。原告谭雪群与被告梁衍盈、陈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加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雪群的委托代理人邓少艺、徐维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衍盈、陈秀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雪群诉称:被告梁衍盈于2014年11月1日以经营新河铝材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5%和到期不能归还按每日500元计付违约金,并由被告陈秀美担保。但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在2015年9月起多次要求两被告还清全部欠款,被告仍拒绝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梁衍盈、陈秀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0日,之后违约金计至还清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告梁衍盈、陈秀美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梁衍盈、陈秀美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梁衍盈以经营新河铝材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谭雪群借款100000元,并立下借款承诺书:今本人梁衍盈向谭雪群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元),借款期限定于10个月,本人保证于2015年8月30日还清,月利率2.5%,按月付息,到期还清,如本借款壹拾万元到期不能归还,到期日起每天按500元违约金计算,并由被告陈秀美对该笔债务作担保人。之后,原告谭丽群遂将壹拾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梁衍盈,被告梁衍盈亦依照约定每月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原告谭雪群多次向被告梁衍盈、陈秀美催收借款本金,被告梁衍盈、陈秀美未能依约归还。2016年1月14日,原告谭雪群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梁衍盈、陈秀美归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和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原告谭雪群提供的:1、被告梁衍盈、陈秀美亲笔书写及签名的日期为2014年11月1日的欠条一份;2、原、被告身份证,上述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梁衍盈、陈秀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梁衍盈尚欠原告谭雪群借款本金10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对于原告谭雪群要求被告梁衍盈偿还10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欠条中约定从借款到期日起按照每日500元计算借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该违约金的约定显然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超过部分的违约金约定无效,本院依法将本笔借款的违约金调整为年利率24%,按借款本金100000元计算,自到期日即2015年8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止本笔借款的违约金为8000元。综上,被告梁衍盈还应向原告谭丽群支付违约金8000元,对原告谭丽群主张超出的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秀美作为本笔借���的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理应对本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衍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和违约金8000元给原告谭雪群(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0日,以后借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陈秀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谭雪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原告谭丽群负担500元,被告梁衍盈、陈秀美负担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加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达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