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5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尚连忠诉被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连忠,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545号原告:尚连忠,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王静,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连忠诉被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连忠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连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