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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尚连忠诉被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连忠,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545号原告:尚连忠,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王静,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连忠诉被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连忠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连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