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与李红彦、李艮法、李新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李红彦,李艮法,李新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康宝罗,行长。被执行人李红彦,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艮法,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太,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申请执行李红彦、李艮法、李新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彦、李艮法、李新太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建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