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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与李红彦、李艮法、李新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李红彦,李艮法,李新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康宝罗,行长。被执行人李红彦,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艮法,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太,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申请执行李红彦、李艮法、李新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彦、李艮法、李新太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建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