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董天银与王中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天银,王中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485号原告董天银,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立,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慈圣镇教育一组129号,身份证号412327197701204556。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天银诉被告王中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天银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天银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天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董天银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