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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董天银与王中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天银,王中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485号原告董天银,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立,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慈圣镇教育一组129号,身份证号412327197701204556。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天银诉被告王中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天银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天银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天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董天银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