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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舒亚与被执行人贺达同系列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亚,贺达同,张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溆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舒亚,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贺达同,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望兰,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舒亚与被执行人贺达同、张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213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达同、张望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舒亚借款本金1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欢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本院受理的以贺达同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合并执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并入本院(2015)溆执字第197号执行案一并执行,合并执行系列案统一以(2015)溆执字第197号执行案号执行,执行款按实际执行比例分配给系列案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溆执字第427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戴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