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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4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玉林与顾春扬、乔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林,顾春扬,乔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286号原告陈玉林。被告顾春扬。被告乔玉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根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林与被告顾春杨、乔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林撤回对被告顾春杨、乔玉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广兄代理审判员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凤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