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万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红标、宋红周等与靖林鹏、南西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标,宋红周,南新让,南会钦,宋红昌,南建稳,张国恩,靖林鹏,南西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万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张红标,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原告宋红周,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原告南新让,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原告南会钦,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原告宋红昌,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原告南建稳,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原告张国恩,男,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靖林鹏,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南西占,男,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原告张红标、宋红周、南新让、南会钦、宋红昌、南建稳、张国恩、诉被告靖林鹏、南西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标、宋红周、南新让、南会钦、宋红昌、南建稳、张国恩、诉被告靖林鹏、南西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睢明合审判员 赵迎春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