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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4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红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4786号被执行人陈红华,,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红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陈红华退赔被害人蒋某人民币230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148元、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65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715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房产及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志忠审判员  束文辉审判员  常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江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