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行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郝娜等21人诉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局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娜,孙娟,张桂芬,孙敬鸾,张军,袁学安,魏玉真,李学成,张志军,佟凯,曹莹,韩涛,董全兰,梅建花,刘昌文,李桂华,王家和,邵春瑞,孙敬兰,孙敬海,张付梅,诉请判令二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局现在变更的水岸银座项目建筑规划方案违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2行初190号起诉人郝娜,女。起诉人孙娟,女。起诉人张桂芬,女。起诉人孙敬鸾,女。起诉人张军,女。起诉人袁学安,男。起诉人魏玉真,女。起诉人李学成,男。起诉人张志军,男。起诉人佟凯,男。起诉人曹莹,女。起诉人韩涛,女。起诉人董全兰,男。起诉人梅建花,女。起诉人刘昌文,男。起诉人李桂华,女。起诉人王家和,男。起诉人邵春瑞,男。起诉人孙敬兰,女。起诉人孙敬海,男。起诉人张付梅,女。起诉人诉请判令二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局现在变更的水岸银座项目建筑规划方案违法;撤销二被起诉人现在变更的水岸银座项目建筑规划方案;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郝娜等21人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郝娜等2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