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6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邱淑芳与翟天明、翟仁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淑芳,翟天明,翟仁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140号申请人邱淑芳,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被申请人翟天明,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翟仁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邱淑芳因与被申请人翟天明、翟仁会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翟天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绥棱支行账号为XXXXX;被申请人翟仁会在中国工商银行绥棱支行账号为XXXXX的帐户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邱淑芳为保证权利顺利实现,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翟天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绥棱支行账号为XXXXX的帐户。冻结被申请人翟仁会在中国工商银行绥棱支行账号为XXXXX的帐户。人民法院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振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