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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海峰,刘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保23-1号申请执行人付海峰,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盐山县盐山镇西隅村。被执行人刘金玲,津市南开区红旗路月环里2号楼5门5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534-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金玲在中国农业银行6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超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杨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