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海峰,刘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保23-1号申请执行人付海峰,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盐山县盐山镇西隅村。被执行人刘金玲,津市南开区红旗路月环里2号楼5门5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534-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金玲在中国农业银行6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超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杨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