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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高磊与青岛森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森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高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民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森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生厚,经理。委托代理人武传清,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磊。委托代理人牛得彪,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森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博塑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森博塑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传清,被上诉人高磊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得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磊在一审中诉称,其于2014年11月16日经朋友介绍,到流亭双埠工业园森博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19日晚,高磊在车间操作时右手被绞进机器,在401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中节完全离断、中指末节脱套、环指中末节脱套、小指末节骨折伴甲床损伤。现森博塑料公司方不配合高磊做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磊与森博塑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高磊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劳动仲裁决定书1份,证明本案经过了劳动争议前置程序。森博塑料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恰好证实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确,故劳动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二、谈话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材料各1份,证明高磊系森博塑料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致残。森博塑料公司对该录音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森博塑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证据中也明确与其无关,事实上是森博塑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妻王盈雇佣的高磊,故不应采信该证据。三、住院病案首页1份,证明高磊在森博塑料公司受伤后治疗的情况。森博塑料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称其对该证据不知情,与其无关。森博塑料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森博塑料公司从未雇佣过高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本案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请求依法驳回高磊诉讼请求。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森博塑料公司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一、离婚证1份,证明森博塑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生厚与高磊雇主王盈早于2013年7月23日离婚,故高磊应起诉其雇主,不应起诉森博塑料公司。高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二、森博塑料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材料1份,证明森博塑料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成立,在森博塑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生厚与高磊雇主王盈离婚后一人注册的,高磊雇主王盈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高磊应起诉其雇主。高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恰好证明高磊受伤是在森博塑料公司合法成立后,高磊请求确认与森博塑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合法正当,高磊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称森博塑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高磊与森博塑料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妻存在雇佣关系。一审法院查明,一、森博塑料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周生厚,周生厚与其前妻王盈于2013年7月23日离婚。二、高磊称其于2014年11月16日经朋友介绍,到位于流亭双埠工业园的森博塑料公司工作,2014年12月19日工作中受伤,当晚20时其由森博塑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生厚送往解放军第四〇一医院治疗,周生厚为高磊缴纳了住院押金。森博塑料公司称高磊并非其处职工,而系森博塑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生厚前妻王盈所雇佣人员,周生厚送高磊去医院及缴纳住院押金系协助王盈。高磊提交与森博塑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生厚之间的谈话录音,森博塑料公司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该录音内容显示“周生厚:我们跟你们说过通过法律解决。高磊:对通过法律解决,我对老板娘说先做伤残鉴定。周生厚:是不是我们没有不叫你去做。是不是,是不是大门敞开着,你们自己去做,做了吗?高磊母亲:没有。周生厚:那你们过来干什么?你们做高了做低了,有公平的地方,有法院。该做几级就几级,你不可能说有八级你就做了五级,你不可能有五级你做成了八级,我们没有阻止你们吧。叫你们协商你们又协商不了,你们的事我不管,你们必须做伤残鉴定你们做了吗?高磊母亲:没有。周生厚:那你们为什么不做呢?高磊:我和老板娘做了个半截交的材料不足,老板娘那天说你这边叫个律师我这边叫个律师两边协商协商,关键不知道怎么协商呀。咱们一起去把这个材料交了之后,做出来大家心里都有底。周生厚:你现在不要跟你嫂子要任何材料,她任何材料都没有,你要跟人家说实话好不好,咱们是个什么情况你不是不知道你愿意上哪儿也好,上劳动部门也好、上法院也好、找律师也好你就跟人家实话实说。高磊:那肯定要实话实说。周生厚:对那肯定要实话实说。我又没说让你们说谎,你们就实话实说,你把伤残鉴定做完你上法院一交这个事就明摆着了。高磊母亲:我们做这个伤残鉴定做出来之后,就是你们做出来不认定呀。周生厚:做高了做低了他有法院。高磊:法院只是调解的地方,你不可能把手在那儿一放就肯定你是几级。周生厚:对,你不可能拿着手指头我一级这不行他肯定是法院法官找我说。你回去做了个八级七级,我就问法官,这种情况下能判几级法官最终有数,有说话的权利你我都没有说话的权利,你跟你嫂子吵呢,那是你和你嫂子的问题,你们的问题我不管我没有参与。我跟你说,你到我这里来,来玩也好,来商量事也好,无论孩子也好,老人也好不准跟我动打。高磊:没有啊,你刚才什么话也没说对吧?周生厚:你可以跟我说,周哥,你家老爷子揍我了,你可以跟我说嘛…你这个事我跟你说的够彻底吧,你去做伤残鉴定,去法院。……你自己做完伤××鉴定,你自己感觉能赔多少钱,法院根据你这种情况就给你判决下来……高磊:就是呀。没有标准就像你说的咱们这么随便要钱没有个标准,老板娘说双方叫个律师,看着我的手几级就是几级给点钱就完了。”三、一审法院依高磊申请,依法到解放军第四〇一医院调取了高磊住院期间收费票据1份及预交押金凭据4份,其中编号为0138316、0138317的两份凭据有森博塑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生厚签字,该两份凭证显示高磊入院当天(2014年12月19日)周生厚缴纳现金5000元及通过银联刷卡缴纳20000元,另外两份有王盈签字的预交金凭证显示2014年12月27日及2015年1月11日王盈分别缴纳现金5000元及1500元,以上四份预交金凭证显示共预交金额为31500元,与收费票据上预交金额一致。森博塑料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高磊与森博塑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称实际上是高磊雇主王盈出事当天找到森博塑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生厚让其协助送往医院,周生厚帮王盈垫付了25000元,且从该证据可以证实其后所有医疗费用均由王盈支付,该证据恰恰证明高磊与王盈存在雇佣关系,与森博塑料公司无关。高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恰好证明高磊在森博塑料公司受伤后由其法定代表人周生厚为高磊预缴治疗费等真实情况,称该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森博塑料公司无证据证明周生厚预缴该费用是协助王盈的行为。三、申请人(高磊)为确认与被申请人(森博塑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13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4年11月16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认为:申请人高磊与被申请人森博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确,遂出具决定书对申请人高磊诉被申请人森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予受理。后申请人不服该仲裁决定书依法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高磊主张自2014年11月16日起与森博塑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其与森博塑料公司处法定代表人周生厚之间的谈话录音予以证明,森博塑料公司对该录音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森博塑料公司与高磊不存在劳动关系,高磊系森博塑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生厚前妻王盈所雇佣人员。因森博塑料公司对该录音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一审对该录音证据予以采信,该录音内容系高磊及其母亲与森博塑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生厚之间谈论工伤认定及赔偿等相关情况,结合一审依法调取的高磊住院时森博塑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生厚为高磊缴纳住院押金的相关材料,应认定高磊与森博塑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森博塑料公司称高磊系与其法定代表人周生厚前妻王盈存在雇佣关系,还称周生厚为高磊缴纳住院押金系协助王盈,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一审依法确认高磊自2014年11月16日起与森博塑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确认高磊自2014年11月16日起与森博塑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森博塑料公司负担。宣判后,森博塑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森博塑料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被上诉人实际是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前妻王盈雇佣的人员,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其前妻王盈早于2013年7月23日离婚,双方对原经营的厂房和设备也进行了分割且各自经营。因与王盈在一个厂区经营且因孩子抚养问题,故还经常帮助王盈。2014年12月19日20时许,王盈找到周生厚让其帮助将受伤的雇员送往医院,周生厚考虑到晚上,没有多想就帮助其将受伤的雇员送往医院。当时情况紧急,王盈未带任何费用,周生厚为王盈垫付了当晚的治疗费用,王盈也承担了高磊的住院费用。综上所述,高磊系王盈雇佣的员工,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高磊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高磊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病历和录音,结合一审法院从解放军第四0一医院调取的原告住院期间收费票据及预交押金凭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王盈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仅能证明王盈也支付过医疗费用,并主张其法定代理人周生厚是协助王盈将被上诉送至医院。故,上诉人的该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做出被上诉人自2014年11月16日起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森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 勇审 判 员  李晓波代理审判员  徐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晶书 记 员  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