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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锦与武汉满仓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武汉满仓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武汉满仓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武汉满仓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李锦。被执行人武汉满仓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负责人李仁强。被执行人武汉满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汪进,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满仓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武汉满仓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武汉满仓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协助李锦办理鄂A×××××号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转移变更登记手续;2、武汉满仓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武汉满仓物流有限公司向李锦退还3,300元;3、案件受理费448元、公告费2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车牌为:鄂A×××××号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D1204C70316、车架号:LJ13R9CD0CA002069)登记到李锦名下(公民身份号码:××;二、申请执行人李锦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证照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