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1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改娟与郑建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娟,郑建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539号之一原告王改娟,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刘念鑫,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生,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娟与被告郑建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15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莫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