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陈存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陈存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7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地址:景县景安大街278号组织机构代码:99007020-4.负责人:魏希勇,系景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恒达,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安大街煤炭路1号,身份证号:133030197201012465.、车春华,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北门里路60号,身份证号:133030196603110012.。被告:陈存后,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诉被告陈存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存后银行存款11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苒苒 来源: